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🎙律師,他說那句...構成公然「侮辱」嗎❓

在這人人都是鍵盤評論家的時代,大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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🎙律師,他說那句...構成公然「侮辱」嗎❓

在這人人都是鍵盤評論家的時代,大家經常會在留言區爭執得不可開交。酸言酸語、髒話連篇好像也稀鬆平常。

網友私訊詢問的法律問題,大概最熱門的就是「律師,他說那句.../我說這句...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?」

判斷有無構成公然侮辱罪,需要考量許多要件,當然其中一個要件就是行為是否構成「侮辱」。

那什麼是「侮辱」呢?髒話就構成侮辱嗎?髒話以外就不會構成嗎?

其實法律規定本身也未說明清楚,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僅說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那法院是怎麼判斷的呢?

我們或許可參考以下幾則判決說明的標準

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:
所謂「侮辱」係指以抽象之言語、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,使之難堪之行為

🏛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65號判決:
所謂「侮辱」,係指以粗鄙之言語、舉動、文字、圖畫等,對他人予以侮謾、辱罵,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,始足當之。

是否構成「侮辱」之判斷,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、年齡、職業等個人條件外,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、行為時之客觀情狀、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,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,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,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,即率爾論斷。

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33號判決:
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,遽指為公然侮辱。

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66號判決:
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,非意在侮辱,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,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。

從上述判決我們可以得出幾個結論:
1⃣️是不是髒話、國罵並非重點,關鍵在是否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。

2⃣️侮辱的判斷須參考非常多因素,在不同環境、條件下,同一句話是否構成侮辱,答案可能完全相反。

所以光擷取一段文字、一句留言是遠遠不足的,必須釐清整個來龍去脈,律師才有辦法協助分析。

最後提醒大家,在網路公開環境,盡量保持理性討論、謹慎發言。我們也可以參考上述判決標準,檢視自己的發言是否不小心觸法了。

#公然侮辱
#楊朝鈞律師事務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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